当前位置: 首页 > 通知公告 > 正文

通知公告

关于申报2013年度省级扶残助学金有关事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3-09-02      点击数量:
关于申报2013年度省级扶残助学金有关事宜的通知
提交部门:   提交时间:2013-8-30 10:07:56 字号:  

校学字(2013)120号

各学院:

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“吉残就服函【2013】16号文件”精神,现将我校2013级本科及研究生学生申报2013年度吉林省扶残助学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条件

(一)残疾人学生申请省级扶残助学金,应符合下列条件:

(1)入学前系吉林省常住户口;

(2)学生本人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(第二代);

(3)2013年升入我校的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学生;

(二)贫困残疾人子女申请省级扶残助学金,应符合下列条件:

(1)入学前系吉林省常住户口;

(2)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(第二代) ;

(3)2013年升入我校的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学生。

(4)家庭经济困难,即持有《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》或《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》的家庭。

二、申报材料:

(一)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申请扶残助学金,需填报《吉林省省级扶残助学金申请表》(见附件1),经学校审核后,必须由户口所在县(市、区)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,报市(州)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,市、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整理后统一向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。

(二)申报人所需提供的材料

1、残疾人学生

(1)本人身份证原件(用于初审)和复印件(未办理身份证的,要提供当地户籍证明原件);

(2)第二代残疾证原件(用于初审和复审)和复印件;

(3)入学通知书原件(用于初审)和复印件,录取学校招生部门或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新生录取名册(三联单);

(4)学生证原件(用于初审)复印件,(未办理学生证的,要提供就读院校学生工作部出具的在学学生证明原件);

2、残疾人子女

(1)本人身份证原件(用于初审)和复印件(未办理身份证的,要提供当地户籍证明原件);

(2)父亲或母亲的第二代残疾证原件(用于初审)和复印件;

(3)本人与父亲或母亲关系户籍证明原件;

(4)入学通知书原件(用于初审)和复印件,录取学校招生部门或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新生录取名册(三联单);

(5)学生证(用于初审)和复印件(未办理学生证的,要提供就读校学生工作部出具的在学学生证明原件);

(6)《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》或《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》的原件(用于初审)和复印件。

上报材料一式三份,统一尺寸为A4纸大小。

三、要求

(1)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尽快认真填写《吉林省省级扶残助学金申请表》,并到学生工作学生事务管理科(田家炳文化活动中心B座201室)审核后返回户口所在地的残联办理。

(2)申报截止时间:2013年10月31日




联 系 人:李  英

联系电话:85168010